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哪些情形考察(政审)不合格?

时间:2023-07-22 16:57:02 作者:冲刺公考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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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报考江苏公务员考试时,了解报考政策非常重要,本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省公务员考试中的政审问题。

提示:由于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暂未启动,以下内容介绍为202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政策,供参考。

 哪些情形考察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劳动教养的;

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自2019年11月15日以来,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的;

自2017年11月15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自2019年11月15日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自2019年11月15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2021年度及202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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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 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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